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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炜衡律师事务所是以司法部原“中国法律事务中心”部分骨干律师为核心,于1995年初组建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炜衡律师事务所已成为中国著名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连续多次被评为“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2005年6月、2011年12月和2013年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
      炜衡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中国的高新科技区——北京中关村核心地段,并已分别在杭州、上海、广州、深圳、广西、西安、沈阳、天津、厦门、宁波、南通、长沙、烟台、成都、石家庄、延安、南京、东京、澳大利亚悉尼、美国硅谷成功设立办公机构,香港、台湾、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办公机构正在筹建当中。同时,为能够更加便捷地向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炜衡律师事务所还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协作关系。
      炜衡杭州分所位于黄龙国际中心甲级写字楼,办公面积将近一千平方米,高级合伙人8名,执业律师近50名,业务范围覆盖全部法律服务领域,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创始高级合伙人、监事会主席李军民律师案例

李军民律师承办的行政诉讼胜诉案例

案号

案由

(2017)浙01行初438号

原告胡总陆等10人不服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政复[2017]310号行政复议决定

(2017)浙0424行初30号

原告婺兴(海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协议一案

(2017)浙0683行初163号

原告诸暨市小禾苗圃诉被告诸暨市街亭镇人民政府其他(城建)行政强制一案

(2017)浙0683行初164号

原告诸暨市小禾苗圃诉被告诸暨市街亭镇人民政府其他(城建)行政强制一案

(2017)浙0602行初80号

原告王敏与被告诸暨市枫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一案

(2017)浙0185行初27号

原告方元朝因要求确认被告临安市天目山镇人民政府2017年6月17日强制拆除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

(2016)浙0681行初258号

原告屠尧永、沈美君、竺行芬不服被告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及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一案

(2015)杭富行初字第51号

原告王军峰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2015)杭富行初字第50号

原告王军峰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2015)甬仑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张国敏、陈静不服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榭计生征字(2013)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2015)浙杭行终字第165号

余静、祝志莲诉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对<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答复》一案

(2014)杭余行初字第111号

原告郎海潮不服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7月30日对被告钢棚实施强制拆除

(2013)甬奉行初字第29号

原告奉化三联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不能向原告提供土地登记资料复印件的答复

(2012)甬象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象山县石浦镇向浦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象山县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

(2011)甬鄞行初字第19号

原告戚和伟不服被告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的高新城管拆[2010]第034号限期拆除决定

(2009)杭上行初字第70号

原告赵兴勇、阮曲黔诉被告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复议一案

(2008)甬行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李道金因诉宁波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08年6月25日作出的(2008)象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提出上诉

李军民律师承办的行政复议胜诉案例

案号

案由

通林复决字[2018]第1号

申请人孔繁斌等10人认为科尔沁左翼中旗林业局在法定期间内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浙集复12[2017]87号

申请人单朝晖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15日对其作出的《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

嘉政复字[2017]11号

申请人浙江华润万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海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海政函[2017]37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解除浙江华润万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国有建设泳衣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批复》,请求撤销该《批复》

安政复[2016]47号

申请人安吉递铺渔素火锅店申请被申请人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内容描述的1至4项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浙政复[2016]317号

申请人杨美丽要求撤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回复意见》

浙政复[2016]92号

申请人李军民不服被申请人浙江省教育厅与2016年3月11日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绍市国土资复字[2014]第10号

申请人蒋根友因要求被申请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

浙政复[2013]117号

申请人陈伍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浙江省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探矿权违法转让行为的法定职责。

杭政复[2013]379号

申请人余静、祝志莲请求责任被申请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回复

     
         
    高级合伙人|监事会主席|行政法团队负责人:  李军民律师 联系电话:  188 1481 8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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