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青草湾凤飞苑工程(A-03地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案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7-5-14 12:27:44 点击数:
2016年6月14日下午16时许,由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的泰顺县青草湾凤飞苑工程(A-03地块),在外墙涂料施工工程中,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已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调查终结。根据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情况的报告》(温住建〔2016〕63号)和相关材料,认定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各工种操作规程部分内容未及时更新完善;
二、未建立2015年、2016年安全投入台账;
三、未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四、未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相关材料和询问笔录为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一)、(二)、(九)、(十)项和第十五条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九)、(十)项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6〕第49号)。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