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高温高压背压机组三期扩建项目,于2013年6月9日经我厅“浙环建〔2013〕52号”环评审批通过,建设的8号锅炉在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1月起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该锅炉正在生产。
你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厅责令如下:责令你公司的8号锅炉停止使用,直至验收合格。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整。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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