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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7-5-14 11:59:37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市管罚处字〔2017〕25号;
      案件名称: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陶灵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药品盐酸艾司洛尔注射液(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508011,规格为2ml:0.2g)共计金额521607元。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先后将涉案药品销往汕头市长锋药业有限公司、北京易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销售金额合计598548元,销售利润76941元(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销售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694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7-05-18 00:00: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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