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市管罚处字〔2017〕15号;
案件名称:杭州艾克中医肿瘤门诊部有限公司其他广告违法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艾克中医肿瘤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孙彩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杭州艾克中医肿瘤门诊部有限公司分别在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14日在浙江电视台钱江都市频道播放的广告内容与(浙)(中)医广(3)【2015】第04-23-003号(有效期2015年04月23起,至2016年04月22止)一致,但已经超出有效期。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之规定。本案违法事实简单清楚,当事人是由于疏忽医疗广告的时效性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款“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广告费用(制作费+发布费)处以一倍罚款,拟作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56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广告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
行政处罚内容:同意承办人处罚意见,妥否,请王局长审批。;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7-03-11 00:00: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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