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郡名邸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案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7-5-14 12:26:59 点击数:
2016年7月23日15时20分,由被处罚人总承包施工的紫郡名邸工程,在防护栏杆吊运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物体打击事故,已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调查终结。根据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海宁紫郡名邸“7•23”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报告》(嘉建委建〔2016〕392号)和相关材料,认定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相关材料和询问笔录为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一)、(三)、(六)、(八)项和第十五条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三)、(六)、(八)项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7〕第12号)。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