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乌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超标排污行政处罚案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7-5-14 11:46:14 点击数:
金华乌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超标排污行政处罚案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浙环罚字[2016]4号
金华乌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052840407Y(1/1)
法定代表人:吕永仁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西路776号
2016年11月3日,我厅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垃圾焚烧热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并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正常,我厅对你公司4号、5号焚烧炉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4号焚烧炉排气筒排放废气的一氧化碳平均浓度1630mg/m3,5号焚烧炉排气筒排放废气的一氧化碳平均浓度为151mg/m3,均超过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限值要求(≤100mg/m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
就你公司4号和5号炉排放的一氧化碳平均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