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本盛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涉嫌污染公路路面
来源:浙江政务信息公开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7-5-25 12:47:51 点击数:
义乌市本盛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涉嫌污染公路路面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XX午 十时二十分 ,义乌市本盛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从上溪 到 义亭 ,途经至 上佛路1K+500 地段时,因未规范装载,致使
泥土 洒落公路路面,造成公路路面污染。在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本单位调查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立即进行丈量,作了笔录,拍了照片,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予以认定。经勘查,洒落物共造成公路 沥青 路面污染 2 平方米。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徐兴建、骆卫刚勘察了现场,之后对当事人 义乌市本盛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做了询问笔录。
本单位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结果、拟处罚金额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在收到《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即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要求当天处理。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 义乌市本盛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下发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义公路罚告【2017】第47号),告知拟给予 义乌市本盛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 陆佰元 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没有陈述也没有申辩。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行政相对人 义乌市本盛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污染公路路面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污染公路,其行为已经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28项的处罚标准:
污染路面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
2、给予行政相对人义乌市本盛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佰元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义乌市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或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义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中止执行。
义乌市公路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