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行政诉讼律师-专业行政律师-浙江行政法律师网

便捷导航

点新闻

当前位置 > 城建行政信息详细
国务院法制办:对广西法制办《关于申请人对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如何确定被申请人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7-12-3 10:47:30 点击数:

国法秘复函[2017]852号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关于申请人对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如何确定被申请人的请示》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

你办送来的《关于申请人对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如何确定被申请人的请示》(桂法制报[2017]40号)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我们研究认为,行政机关职权变更的,应当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据此,在你办请示涉及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应当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被申请人

 

 

2017年9月7日 

【 收藏本页 】 【 打印文件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