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涉协议拆迁行政诉讼的几种情形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2-2-16 14:40:32 点击数:
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并已领取相关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下,又诉请确认行政机关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从形式上看,一方面,如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被征收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只规定了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没有规定相关强制程序。但在现实情况中,针对这种典型的行政协议,目前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尚未架构行政机关作为征收人可以起诉被征收人的“官”告民程序,行政协议所包含的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目前存在诸多争议与不同做法。有的观点认为行政协议本身不能直接作为强制执行依据,需行政机关再作出相关行政决定才可涉及诉讼或非诉执行;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协议本身作出了明确约定,从体现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的即时性角度出发,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实施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按照行政诉讼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且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一方(除非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举证不能)。如果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了实施主体,且行政机关已经依约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对被征收人而言,如果其对协议本身有异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这是保障其合法权益最便捷明确的法定渠道,而其直接起诉强拆行为违法,目前尚缺乏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该诉求难以得到充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