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诉讼工作程序。
一、起诉。 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
二、审查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三、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四、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五、作出判决。
六、上诉。 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七、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八、判决或裁定。 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九、申诉程序。程序同上一审、二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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