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级监督还是行政复议?——律师处理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剖析:行政律师

简要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人:某甲)

被申请人:某县司法局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律师“涉嫌虚假诉讼”,要求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律师。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关于某甲某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认定“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并告知复议、诉讼权。申请人不服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

焦点

该《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律师?县级司法行政应当如何处理此类?

法律分析

核心观点:案涉《答复》不宜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宜通过信访途径予以解决行政律师

首先,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对于律师的受理权限、行政处罚权限、行政复议权限,分属不同层级司法行政(见下图)行政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权限在省级司法行政。市、县两级司法行政对此类仅具有调查、核实及向上一级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权限。本案申请人直接要求县级司法行政“吊销律师证”的请求,本身即与法定权限配置不符。被申请人收到此后,负有法律释明义务,应指引申请人将请求修改为“请求依法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提出吊销某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建议”。相应地,被申请人本应作出的答复应为《关于给予/不予某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建议的答复》,而非案涉仅对“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进行事实认定的《答复》。

层级监督还是行政复议?——投诉律师处理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剖析:行政律师

其次,《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了从县级到市级司法行政的 递进核查义务:县级认为需吊销的,应向市级提出建议;市级需 独立核查并作出是否向省级建议的 最终判断,而非简单一转了之(见下图)行政律师。该制度设计旨在通过层级核查确保审慎决定。

层级监督还是行政复议?——投诉律师处理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剖析:行政律师

对于县级或市级司法行政不予提出吊销建议的决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已分别赋予省、市级司法行政相应的监督、指导权(见下图)行政律师。申请人据此即可通过申请层级监督(向上级司法行政反映)获得有效、便捷的权利救济。在此法定监督救济途径已存在且适配的情况下,原则上无需再赋予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至于层级监督程序是否适用《信访条例》流程,有待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

层级监督还是行政复议?——投诉律师处理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剖析:行政律师

最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复议针对的是行政的行政行为行政律师。案涉《答复》的核心内容为认定“某律师不存在虚假诉讼”,此乃对所涉法律事实判断,调查结论并未包含对“是否提出吊销建议”这一行政处理决定的明确表态。若将此事实认定结论纳入复议范围,复议在审查其依据正确性、程序性及内容适当性时将面临实际操作困难。

供稿:行政复议与应诉一科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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