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新黄河以《被告家属出手挑衅,律师还手被拘留,律协两度发函申请复议》为题,报道了律师邓庆高在法庭庭审结束时遭被告家属挑衅后,双方发生了轻微的肢体冲突一事行政律师。晋江市局梅岭派出所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7月4日,新黄河记者从邓庆高律师处获悉,晋江市局已发文 撤销了“晋公(梅岭)行罚决字〔2025〕0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行为人情节特别轻微行政律师。
新黄河此前报道,2024年11月邓庆高代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在晋江市人民法院青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行政律师。庭审结束后,邓庆高和原告遭到了被告家属的挑衅,随后双方发生轻微的肢体冲突。双方报警后,邓庆高前往晋江市局梅岭派出所说明情况。2025年1月对邓庆高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厦门市律师协会在行政处罚下发前后分别向案发地晋江市、司法局发函,建议不处罚律师。但最终,警方还是认定邓庆高系故意殴打他人。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在邓庆高先遭被告家属吴某某竖中指并伴有“打脸”动作后予以还手一事的认定上,厦门市律师协会和晋江市局存在明显的争议行政律师。邓庆高向申请暂缓执行,并向晋江市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未获支持。之后,邓庆高将晋江市局、晋江市分别诉至法院。6月12日,新黄河记者从邓庆高处获悉,5月28日,两案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7月4日,新黄河记者从邓庆高处获悉,晋江市局已经撤销了对他的行政处罚,而他也向法院提出撤诉行政律师。根据晋江市局《关于撤销晋公(梅岭)行罚决字〔2025〕0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且行为人的情节特别轻微,该局决定撤销“晋公(梅岭)行罚决字〔2025〕0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在双方的调解协议中,对此事经过作出了最后定论:2024年11月12日9时许,晋江市人民法院青阳法庭于第一审判法庭内开庭审理原告陈某英诉被告蔡某基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行政律师。同日11时许,承办法官宣布该庭审结束。吴某坤与邓庆高在法庭内因争执发生轻微肢体冲突。 经协商,双方自愿和解,不再为此事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在调解协议签订的当日,邓庆高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最终批准了邓庆高的撤诉请求。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