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驻马店驿城区行议案:胜诉!来春雷律师:行政律师

2016年,因X项目建设,驻马店市驿城区X镇对张三(化名)父亲张四(化名)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行政律师。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过渡期限18个月,以及各项补偿、补助、奖励款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张四(化名)一家按约搬离,X镇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超期未交付安置房,仅支付部分临时过渡租房补助费行政律师

张四(化名)去世后,张三(化名)继承债权,于2024年9月11日X镇,要求确认其不履行协议,支付双倍过渡费、超期未安置违约金,交付回迁房屋并相关手续行政律师。X镇辩称不存在违约,未安置是因双方未就安置房事项达成一致且房屋未建成。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X镇支付2020年8月至2024年11月的双倍过渡安置费,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行政律师

1.违约金条款适用:

原告认为协议中一般性违约条款和迟延交付安置房的特别约定可并行适用;

被告迟延交房应支付10%违约金;被告则认为特别约定效力大于一般约定,不应再支付10%违约金行政律师

2.过渡安置费计算标准:

原告主张按《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中6人计算安置费,一审法院认定为5人,双方存在争议行政律师

3.安置房交付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政律师,具备履约条件,应判决被告履行交付义务;

被告称双方未就安置方式达成一致且房屋未建成,无法交付行政律师

张三(化名)认为X镇严重违约,侵害其权益,期望法院判决X镇全面履行协议,支付相应费用并交付房屋,以保障自身及家人的居住和生活权益行政律师

一审部分胜诉,获得2020年8月至2024年11月的双倍过渡安置费行政律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目前本案在二审当中。

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据行政律师,证明双方协议内容及被告违约事实;

针对被告观点,从法律条文和相关判例出发进行反驳,如指出一审法院对违约金条款适用法律错误、过渡安置费计算标准认定事实不清等问题行政律师

本案涉及行议履行纠纷,凸显行政在征收过程中严格履约的重要性行政律师。被告长期未交付安置房,给原告家庭带来生活困扰,损害公信力。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助于维护公民权益,督促行政依法行政行政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行议违约金可参照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行政行为性审查标准、违约责任承担等内容,为原告主张权利提供法律支撑行政律师

附:法院判决书

▌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涉经济类刑事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行政律师

▌执业领域

来春雷律师,毕业于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行政律师

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行政律师

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法律顾问行政律师

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参政议政专家、法律专委会行政律师。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

本文旨在法规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行政律师。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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