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因越级信访被行政拘留的案例(七十):行政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先生行政律师,汉族

被告:湖南省YZ市D县局

2019年2月20日,原告等人因原村支书村级财务问题,到D县S镇镇人民反映情况行政律师。2019年2月26日,原告张先生与邓某某等三人认为其反映的情况没有得到解决,遂到湖南省信访局反映情况。当天,原告张先生等人在湖南省信访局一楼接访办公室被D县S镇镇人民的工作人员劝返。2019年3月4日,被告以原告张先生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进行了立案、询问、告知后,对原告张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张先生行政拘留十日。原告张先生被实施拘留后不服,于2019年7月23日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陈先生认为自己的诉求未得到依法解决,所以去信访反映,但却被行政拘留,张先生是无法接受的,非常生气和委屈,甚至日夜难眠行政律师。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咨询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朱立佳律师精通行政法,大家如有问题可随时联系。

二、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对原告作出D县局(寿)决字[2019]第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是否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律师。现评析如下:

原告张先生等三人认为原村支书存在村级财务问题,向当地反映诉求和依法逐级信访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原告等人采取在特殊时段赴省信访局越级上访给当地施压的方式来解决诉求是不妥当的,但原告张先生等三人此次赴湖南省信访局信访系首次越级上访,且经工作人员劝解后立即返回,被告D县局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张先生等三人在此次赴省上访的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律师。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D县局对其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行政的诉请,因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了谅解,并就的具体金额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将依法另行制作行政调解书。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D县局于2019年3月4日对原告张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律师

三、朱立佳律师对的看法

越级信访不等于扰乱秩序行政律师。只有确实扰乱秩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处罚,并且只有在情节较重时,才能处以拘留,一般情节只能警告或者罚款。此外,必须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原告有扰乱秩序的行为,否则就是证据不足。

三、朱立佳律师对信访行为的看法

信访是法律赋予信访人的权利,只要是依法信访,就是的行为行政律师。即使出现越级行为,也不一定就是行为,更不等同于扰乱秩序或寻衅滋事行为。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曾在省级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行政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民事,每个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行政律师。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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