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赵女士行政律师,汉族
被告:黑龙江省M市局A分局
2020年3月24日10时许,B区法院三名工作人员陪同原告赵女士到达开发区管委会协商开发区管委会不给赵女士母亲交纳住院费用问题行政律师。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局局长安排上述人员到开发区管委会二楼会议室接谈,同时参会的还有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给参会人员发放了矿泉水。在接谈过程中,赵女士情绪激动辱骂C,起身用其喝过的矿泉水泼向C脸部,并泼洒到桌面上,后赵女士倒地不起。10时38分,李C报警。后赵女士被120急救车送至二院。派出所受理该案后,分别对当事人赵女士、C及证人李某、等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赵D提供了用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开发区管委会于2020年3月25日出具了《赵女士扰乱管委会办公秩序说明》。物业有限公司当班人员出具了《关于3.24日二楼信访的情况说明》。B区法院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4月1日出具了两份《情况说明》。
2020年4月23日,被告A分局依据上述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现查明2020年3月24日10时许,在M市管委会2楼会议室,赵女士与开发区土地局工作人员C等人商讨其养母在二院住院费用问题时,因情绪激动无理辱骂工作人员,用矿泉水泼C,并殴打C,造成当日开发区工作不能正常运行,影响恶劣行政律师。以上事实有赵女士的陈述、C的陈述、证人证言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赵女士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待疫情结束后执行拘留……”,并向赵女士进行了送达,赵女士拒绝签字。
赵女士认为自己十分委屈,也明白行政诉讼成功率低,但仍然相信公平正义,所以决定行政律师。行政诉讼涉及很多专业法律知识,流程繁琐,赵女士有必要咨询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朱立佳律师精通行政法,大家如有问题可随时联系。
二、法院观点
原告赵女士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A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A分局向其赔礼道歉,本案应针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进行审查行政律师。本案中,A分局认定赵女士“因情绪激动无理辱骂工作人员,用矿泉水泼C,并殴打C,造成当日开发区工作不能正常运行,影响恶劣”,给予赵女士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A分局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证人的询问笔录,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赵女士扰乱M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秩序说明》,物业有限公司当班人员出具的《关于3.24日二楼信访的情况说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赵D用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及B区法院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从上述证据看,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赵D用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具有客观真实性,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该视频体现赵女士情绪激动辱骂C,案发现场桌面有水,赵女士倒地不起及被送往二院等画面,没有体现赵女士殴打C的画面,且视频中会议室的门是关闭的,亦未体现有人员聚集围观,单位秩序,无法正常工作等情况。B区法院三名工作人员亲眼目睹了案发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利害关系,B区法院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具有客观真实性,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中2020年3月24日《情况说明》载明:“接谈过程中,赵女士情绪激动起身用其喝过的矿泉水泼向C局长的脸部,后倒地。”2020年4月1日《情况说明》载明:“接谈过程中,赵女士情绪激动起身用其喝过的矿泉水泼向C局长的脸部,并泼洒到桌面上,C局长起身后,我院三名在场人员起身收拾桌面上的笔记本等物品,看到赵女士已经倒地。”均没有体现赵女士殴打C及造成人员聚集围观,单位秩序,无法正常工作等内容。关于证人李某、霍剑、赵D的询问笔录,本院认为,三名证人在询问时均称赵女士辱骂C,用喝过的矿泉水泼向C,并打C,因三名证人均系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C系上下级关系,属于具有利害关系,证言的证明力较低,且李某、霍剑称赵女士用矿泉水瓶打C,赵D称赵女士上前用手厮打C,证言内容存在矛盾,没有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不能据此认定赵女士殴打C。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赵女士扰乱M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秩序说明》意在证明赵女士扰乱了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秩序,因开发区管委会系其所称的赵女士扰乱单位秩序的被侵害人,该说明的实质是被侵害人自述,证明力较低。物业有限公司当班人员出具《关于3.24日二楼信访的情况说明》意在证明赵女士扰乱了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秩序,因两名证人系开发区管委会物业公司聘任的保安,与开发区管委会有利害关系,证言的证明力较低。上述两份说明因没有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不能据此认定赵女士的行为造成当日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不能正常运行。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综合分析,本院认为,A分局认定赵女士“殴打C,造成当日开发区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属于主要证据不足,A分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律师。
关于赵女士主张A分局向其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认为,该项请求属于精神损害范围,是基于公民人身权受到侵犯而产生的,因A分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尚未执行,未侵犯赵女士的人身权,本院对赵女士主张A分局向其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行政律师。
综上行政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M市局A分局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驳回原告赵女士要求被告M市局A分局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律师。
三、朱立佳律师对的看法
上述案例中,赵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行政律师。法律只是规定,扰乱秩序且造成工作不能正常运行的是行为,但扰乱秩序到何种程序以及什么情况属于工作不能正常运行,均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需要在中综合考虑了。实际上是否扰乱秩序是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但是,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均需有证据证实,否则就是证据不足。本案便是证据不足的情况。所以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重点提出质证意见。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曾在省级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行政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民事,每个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行政律师。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