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当事人问我这样一个问题“朱律师,生态环境部门超过9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不是啊,就会被法院撤销吧”?我解释说,一个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因素可能会有很多,但不是每个行为都会导致处罚被撤销行政律师。现朱立佳律师就有关规定总结、分析如下。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六十条行政应当自行政处罚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律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律师。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按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应在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如果超期,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行为行政律师。那这种的后果是什么呢。
二、法院对超期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否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律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行政律师,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
(一)处理期限轻微;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
(三)其他程序轻微的情形行政律师。
按此规定,程序轻微的,人民法院只是确认,而不应撤销处罚决定行政律师。而处罚超期就属于轻微。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处理期限轻微的属于程序轻微,仅仅限于轻微,如果作出处罚决定严重超出了法定期限,也有可能属于重大,有被法院撤销的可能。
三、有关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1471号《行政裁定书》载明: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律师。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本案生态环境局于2017年7月10日对雁和置业公司涉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予以立案,却于同年12月6日才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未提交其开展了听证、公告等工作不计入期限的证据,故可以认定其超出3个月才作出处罚决定。但鉴于生态环境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雁和置业公司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理期限轻微,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故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确认,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不影响被诉行政行为效力符律规定。雁和置业公司提出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申1111号《行政裁定书载明》:至于被诉处罚决定存在的程序问题行政律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庆元县环保局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超过法定3个月期限的事实明确。庆元县环保局称应扣除听证时间25天,缺乏事实依据。鉴于庆元县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实体上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仅超期问题并未实际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属于程序轻微,二审法院仅确认被诉处罚决定但未撤销,并无不当。
除此之外,也有个别法院因处罚超期而撤销处罚的案例,也有部分法院认为超期属于程序瑕疵,不构成,从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行政律师。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想仅凭处罚超期这个理由撤销行政处罚,基本是没有希望的。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精通行政法,多年来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曾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环保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书写了300多篇行政法专业文章,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行政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民事,每个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行政律师。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