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曾经总结行政律师,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处罚中需要履行的程序有二十三个,但并非任何程序都会影响结果,而其中最重要的程序就是听证和告知程序,朱律师在中经常遇到告知内容与最终处罚内容不一致的情形,那这种情况会导致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吗?
一、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律师。
第六十二条 行政及其执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律师。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律师。
按上述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罚前需要告知的内容是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这里的处罚内容应当是具体准确的内容,而不能告知一个罚款幅度,这里的事实应为主要的事实,这里的理由应包括证据名称,这里的依据除了法律依据外是否应包含裁量标准,朱律师认为应包括裁量标准,因为裁量标准也是一种依据行政律师。
二、告知程序容易出现的问题
第一,告知文书未能依法送达,导致导致行为未生效,此时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否则就是行政律师。第二,告知内容未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比如告知内容为:罚款10万到100万元,这种情况属于未准确告知,让被处罚人无法准确陈述申辩。第三,给予陈述申辩的时间记载错误,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五日内陈述申辩,而告知书仅载明三日。第四,告知内容与处罚决定内容不一致,第一种情况,告知罚款10万元,最终罚款11万,属于告知错误,程序;第二种情况,告知罚款20万,最终采纳了企业的陈述申辩意见,最终罚款10万,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重新告知,朱立佳律师认为是不需要的,因为原告知内容保障了企业陈述申辩权,且生态环境部门采纳了企业的陈述申辩,并没有影响企业的实质权利。第五,告知的事实与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这就需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不影响处罚的性质、法律适用、罚款数额等,则可能属于瑕疵;如果直接影响的定性或结果,那么属于重大。
朱立佳律师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曾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环保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行政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民事,每个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行政律师。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