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司法鉴定被行政处罚!刑辩律师值得重视的庭外辩护【办案手记】:行政律师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对该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行政处罚,认定该所出具的《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存在违反职业准则规则的问题,决定予以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涉案鉴定意见书所得445,544.55元行政律师

显然,这个《鉴定意见书》将不能作为刑事的证据使用,这样的行政处罚结果必将对的带来巨大的影响行政律师

在刑事中,司法鉴定报告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行政律师。但是,即使律师在法庭上提出鉴定报告的情况,法院也往往会认为,是鉴定报告存在瑕疵而不影响真实性,最终予以采纳。对此,在刑事中,打鉴定需要进攻性辩护、全方位辩护,不仅要研究到极致、找出其错误和,在法庭等场合提出法律意见,更需要通过庭外等手段,力争在庭外就打掉鉴定意见,甚至将鉴定机构打成非法机构,才能促进妥善解决。

在笔者与徐昕律师共同的山东潍坊涉税中,侦查委托潍坊立信会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以及后来出具的《补充鉴定被告》,存在大量的情况,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行政律师。于是,在徐昕律师的指导下,在专业的会计师协助下撰写出证据充分、法律法规依据确凿的信,律师和家属共同向山东省财政厅进行。最终,山东省财政厅对潍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警告,并没收所得8.58万元。

一、

云南省财政厅对某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财监法[2025]46号)〕

当事人:云南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xxxxxxx

法定人:于*冬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区*路*大楼*号

本对你所出具的《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xx审字〔2024〕第008号)(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进行专项核查,发现该份鉴定意见书存在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问题行政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此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所的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事实和证据

(一)证据不充分不完整(详细内容略)

(二)鉴定过程中对鉴定标的的计算方法存在问题(详细内容略)

综上,经核查,你所在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且未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的情况下仍然出具鉴定意见书,且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标的的计算方法存在不严谨及不完整行政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令第97号)第六十条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违反第六十条的情形,本决定给予你所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誉方审字〔2024〕第008号鉴定意见书所得445,544.55元行政律师

云南省财政厅

二、

山东省财政厅对潍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底,在笔者与徐昕律师共同的山东潍坊涉税中,侦查委托潍坊立信会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以及后来出具的《补充鉴定被告》,存在大量的情况,鉴定本身不具有性,鉴定方法错误,鉴定结论错误,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行政律师。在徐昕律师的指导下,我们由专业的会计师撰写出证据充分、法律法规依据确凿的信,开始以律师和家属的名义共同向山东省财政厅进行。10月13日,人分别收到了山东省财政厅对发来的《答复函》。该答复函书面确认,经该厅调查核实,被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存在至少6项情况。

在向山东省财政厅的同时,笔者和律师团还开展了以下工作:第一,向二审法院申请,开庭时要求潍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行政律师。第二,邀请司法会计专家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主任张苏彤教授/博士,针对该错误的《鉴定报告》出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司法会计鉴定)专家意见书》,说明该《鉴定报告》的错误和违规之处。

第三,邀请资深师对涉案公司的问题出具了专业的咨询报告,并且向法庭申请该资深师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参加诉讼,就涉案的问题发表专家意见,并接受法庭的询问行政律师

2024年4月2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对张建宁案二审开庭审理,地点设在安丘市人民法院行政律师。当时,山东省财政厅的相关行政处罚还没有出来,律师团就通过电话咨询山东省财政厅,有关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答复,该厅对调查发现的相关事实正在依法进行处理,拟于近期对潍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行政处罚。律师团将该通话录音在庭审中向法庭进行了提供,并在辩护中明确指出,作为一审定罪量刑的最要证据的上述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已经被山东省财政厅书面答复函确认存在多项情形,并电话答复将与近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此,该鉴定报告不具有性,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韩俊杰主任和徐昕律师、王志祥律师、施志群律师等在法院门前

2024年7月9日,山东省财政厅通过“信用”网站公布了对潍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律师。该公示信息显示,山东省财政厅做出的“鲁财罚决字[2024]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潍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潍立信会事鉴报字(2020〕3001号鉴定报告,在计算增值税专用多取得金额及进项税税额时,未对统计方法进行披露,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记录采取该统计方法的原因及作出的职业判断;未取得成本费用结转明细资料,直接将计算得出的多取得增值税专用金额及增值税附加税金额认定为利润减少金额,并以此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行为类型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令第97号)第六十条,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决定处以警告,并没收所得8.58万元。

2024年9月29日,山东省高院对作出二审裁定:原审法院认定上诉单位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上诉人张建宁、原审被告人李华忠、邹宗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刑初70号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行政律师。 目前正在重一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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