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律师协会对被律师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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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天津市律师协会行政处理案——律师协会对被律师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信息:2023-12-3-015-002 / 行政/行政处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09 / (2021)津01行终479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12.26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理 受案范围 律师协会 驳回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或者,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行政诉讼律师 。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对此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背景速览

在 2020 年,一起围绕律师服务规范与行业监管的争议悄然拉开帷幕行政诉讼律师 。当事人刘某因与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及其代理律师李某在委托代理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纠纷,随后向天津市律师协会进行。刘某指出,该律师事务所不仅与无律师资格的王某签订挂靠协议,还在承接其时,存在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按规定统一收取律师费以及未开具律师服务费等违规行为。而律师李某在代理期间,未经刘某同意便向法院申请撤诉,这一系列操作给刘某造成了重大损失 。

天津市律师协会惩戒会在受理后,展开调查并举行听证会行政诉讼律师 。最终,认定律师事务所存在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和其他经营性活动及违规收案收费行为,对其处以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认定律师李某存在未征得人同意申请撤诉的行为,对其处以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将处理结果以《处理结论通知书》告知刘某。但刘某对该处理结果并不认可,认为天津市律师协会调查核实不全面,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律师协会处理决定性质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交锋,将天津市律师协会推向被告席,一场备受法律界关注的行政诉讼案就此展开。

经过全回顾

缘由

刘某与天津某律师事务所的纠纷源于一场委托代理的信任崩塌行政诉讼律师 。在委托之初,刘某满心期待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现实却给了他沉重一击。该律师事务所与无律师资格的王某签订挂靠协议,这种违规操作无疑为后续的服务质量埋下隐患 。

在承接刘某时,一系列违规行为接踵而至行政诉讼律师 。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界定,一旦出现问题,难以厘清责任;未按规定统一收取律师费,破坏了行业的收费规范,也让刘某对费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未开具律师服务费,不仅违反财务规定,更让刘某的权益保障少了一份凭证 。

而律师李某在代理期间,未经刘某同意便向法院申请撤诉,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刘某的诉讼进程被迫中断,前期的努力可能付诸东流,给他造成了重大损失行政诉讼律师 。刘某认为,这些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利益,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于是向天津市律师协会,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

律协处理

天津市律师协会惩戒会在接到后,迅速展开行动行政诉讼律师 。他们仔细审查了刘某提供的相关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力求还原真相 。为了更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惩戒会还举行了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在听证会上,气氛紧张而严肃行政诉讼律师 。刘某详细阐述了自己的遭遇,情绪激动地指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李某的违规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巨大伤害;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李某则对指控进行了辩解,试图说明自己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惩戒会的成员们认真倾听双方的陈述,对每一个争议点进行深入询问和分析 。

经过严谨的审查和听证程序,惩戒会最终认定:律师事务所存在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和其他经营性活动及违规收案收费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律师李某存在未征得人同意申请撤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对其处以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行政诉讼律师 。随后,天津市律师协会将处理结果以《处理结论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刘某,本以为就此画上句号,然而刘某却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 。

刘某

刘某对《处理结论通知书》不服,毅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律师 。他的诉求明确而坚定:一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天津某律师协会作出的《律协 (2020) 通字第 10 号处理结论通知书》,并要求重新作出结论,他坚信律协的处理结果未能公正地反映事实,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过轻,没有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依法追究该经办人员责任,他认为经办人员在处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调查核实不全面,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 。

刘某在书中详细阐述了自己认为律协处理不公的理由行政诉讼律师 。他指出,律协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他所提供的关键证据和细节,对一些重要事实视而不见。比如,王某以 “天津某服务有限公司” 的名义收取律师代理费,未开具,未签订代理合同,并且私自把委托代理事项转给律师李某,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行业规范,但律协在处理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

在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庭审中,王某在未通知刘某出庭应诉的情况下,伪造 “授权委托书”,以李某为特别授权律师的身份出庭应诉,直接造成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李某未经刘某授权,非法获取 “授权委托书”,伪造刘某签名与陈某旺、王某撤诉,并隐藏裁定书据为己有,给刘某造成重大损失行政诉讼律师 。刘某认为,律协不顾这些事实,作出《处理结论通知书》,严重侵害了他的权益。此外,刘某向律协提出复查申请,却遭到拒绝受理,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复,这让他感到无比失望和愤怒 。于是,他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让法院主持公道,还自己一个公正的结果。

争议焦点深度剖析

律协性质之辩

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有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律师 。它的成立旨在维护律师的权益,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关于其权力来源和管理行为的性质,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从权力来源看,律协的权力一部分来自于行业内部的章程和规则,这体现了其自律性的特点行政诉讼律师 。例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了律协的宗旨、职责、组织机构等内容,是律协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同时,律协也依据法律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如《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赋予了律师协会八项具体职责,包括受理对律师的或者等 。这表明律协的权力并非单纯的行业自治权力,还具有一定的公权力属性。

在管理行为性质方面,律协的行为既有内部管理行为,如对会员的培训、考核等,这些行为主要是为了提升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属于行业自治范畴;也有外部管理行为,如对律师违规行为的惩戒、对的处理等,这些行为直接影响到律师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诉讼律师 。律协对被律师作出的处分决定,会对律师的执业声誉和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这种行为的性质究竟如何界定,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行为定性之争

律协依据行业内部文件作出的处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以及是否具有可诉性,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行政诉讼律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认为,其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并使用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试行)》这一内部文件对行业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管理行为,以及将处理结果告知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行为 。他们强调律协是社会团体,对律师行业实施的是行业自律性管理,其权力来源于协会章程,而非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

然而,刘某却持有不同看法行政诉讼律师 。他认为律协对其事项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他的权益,律协的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律师协会应当 “受理对律师的或者,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这表明律协在处理事项时,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 。从实际影响来看,律协的处理结论对刘某所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李某进行了处分,这不仅关系到律师的职业声誉和发展,也对刘某的权益保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如果刘某对该处理结果不满意,却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那么他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律协的处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需要从法律规定、行为性质和实际影响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

法院判决结果解读

一审裁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经审理认为,律师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行政诉讼律师 。律协对律师行业实施的是行业自律性管理,其对律师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的权力来源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在本案中,天津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并使用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试行)》这一内部文件对行业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管理行为,以及将处理结果告知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行为 。天津市律师协会并非行政管理者,无法定行政管理职权,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认为刘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终裁定驳回刘某的 。这一裁定结果,无疑给刘某的维权之路蒙上了一层阴影,让他对律协处理结果的质疑和不满无法在当下的诉讼程序中得到进一步的审查和回应 。

二审改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进行了深入审查,最终作出了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的判决 行政诉讼律师 。二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刘某的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八项职责,其中第七项明确规定,律师协会应当 “受理对律师的或者,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在本案中,天津市律师协会针对刘某作出的《处理结论通知书》系其依据律师法作出的行为 。这一行为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刘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对此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不妥,故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这一判决结果意义重大,它明确了律师协会依据法律授权处理的行为性质,为当事人提供了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的途径,也为类似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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